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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手机卡60多张!龙南多人被抓!
近日
龙南市公安局反诈专业队
主动作为、快速出击
成功破获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
近日
龙南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反诈中心民警
根据公安部下发线索
深入研判挖掘
发现有网民在网络上有组织地
盗取、贩卖客户手机号及验证码
并规模性地注册各类网络虚拟账号对外销售
进行非法获利
获此线索后
民警立即组织专人开展侦查行动
随着侦查的深入
犯罪嫌疑人龙某逐渐浮出水面
掌握证据后
民警立即开展行动
将犯罪嫌疑人龙某抓获归案
经审讯
犯罪嫌疑人龙某系某网络通讯运营商工作人员
其在明知倒卖的微信号
可能是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
仍利用工作便利,拉拢公司其他员工
并让其盗取客户手机号及验证码
大量注册各类网络虚拟账号再贩卖获利
目前
犯罪嫌疑人龙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2021年6月14日
龙南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反诈中心根据“断卡行动”下发线索
发现在龙南城区范围内有部分无业人员
有收买、贩卖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的嫌疑
根据该线索
反诈专业队利用技术手段
进一步查明了前期到案的钟某某为该团伙的成员
6月15日
攻坚专班组对其余嫌疑人
开展集中统一收网行动
共抓获团伙成员钟某某、叶某等5人
经审讯
叶某等人在明知所出售的手机卡
是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
仍在2021年5月中旬至6月中旬期间
将自己及他人名下的多张手机卡
先后多次出售给其广东的上线
并从中非法获利
经查实
该批涉案手机卡已关联电信诈骗案件2起
涉案价值近16万余元
目前
5名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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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反诈专业队
编辑:吴玉琳、李师祺
审核:曾蓓